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強化交通安全 自動駕駛也應法制化

◎ 吳景欽

七十八歲男子,於三峽開車肇事,造成三死十數人受傷之悲劇,引發大眾對高齡駕駛的關注。同時,交通部亦研擬強制加裝先進輔助駕駛系統(ADAS)之可能性。惟於此時,也應考量將自動駕駛納入交通法規之中。

根據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對自動駕駛從零到五,總共分為六個等級,零到二級是以人力操控為主,不涉及任何自動駕駛的問題,但來到第三級時,由於可切換為自動駕駛,電腦則會在遇有運作困難時,要求人力介入。到了第四級,當切換為自動駕駛時,電腦就能完全應付困難狀態的行駛,人力僅有在相當緊急的情況才能介入。至於第五級,則完全是由電腦操控,人力完全無法干預。

我國的交通法規,乃以自然人駕駛為核心,故現行車輛,即便有定速、導航、自動煞車與停車等設計,但因以人力操控為主導,仍在法規範效力範圍內,但若屬三級以上的自動駕駛,顯就非目前法規範所能及。雖在二○一八年,我國就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但此僅屬沙盒監督之法制,即藉由申請許可於特定道路區段進行試驗性計畫,致無法為自動駕駛實用化與商用化的法制基礎。

而以鄰近的日本為例,先在二○二○年修正道路交通法開放第三級的自動駕駛,更在二○二三年開放至第四級的自動駕駛,以因應科技進步的現狀。惟因第四級自動駕駛,已幾乎是由人工智能來操控,為了降低風險,就必須向運行區域的地方政府公安委員會申請許可。而在提出申請時,還必須詳列車輛型號、設備、使用目的、路徑、區域、管理處所等之計畫,以讓公安委員會為評估與測試之參考。而對於未經許可而上路、違反許可計畫或未盡該有注意義務者,也採取刑罰而非行政罰之手段,以能有效保障人身安全。

對自動駕駛的規範,欲設計一套完整的法制,實非一蹴可幾。不過至少於現階段,就應儘速將自動駕駛納入交通法規,同時,對於自動駕駛肇事,所可能引發的民事賠償、刑事究責及保險等等之問題,實也應從新加以檢討。畢竟,法律條文的修改與規範完整性,肯定無法趕得上時代的進步,卻也不能成為科技發展的絆腳石。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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