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賴中強 公民力量》這不是歧視,是做為國家的條件,更是台灣民主存續的前提

這個問題不面對,台灣軍隊、警察、海防與安全部門,將存在相當的人數,其在法律上必須效忠境外敵對勢力、必須對抗台灣民主共同體的雙重國籍者,那台灣政府的有效統治將無法延續。

◎ 賴中強

國防部近日向立法院報告「涉陸背景役男入營服役分發管制作法」,報告指出:(1)「原為中國、港澳籍居民,經申請許可在台定居,取得台灣戶籍者」、(2)「已取得中國、港澳戶籍,並註銷台灣戶籍者」,以及(3)「曾就讀隸屬中國國安部、解放軍、中共中宣部、統戰部或相關大專院校」三類役男,均不得被分發到情蒐、資通、飛行、艦艇、研發、新式武器裝備操作手、主官隨員、戰情中心及參謀業務8大類及其他機敏職務工作,並由保防部門列管,以防軍事機密洩露,確維國安。國防部並說明此一制度,源自1995年台海危機時,由時任參謀總長羅本立上將批示之「大陸地區來臺定居人員入營服役役男管理辦法」

國防部說,凡具有中國、港澳戶籍,或曾就讀中國「國防七子」等涉中共機構背景大學者,均不得被分發到機敏單位及職務,並由保防部門列管。(資料照)國防部說,凡具有中國、港澳戶籍,或曾就讀中國「國防七子」等涉中共機構背景大學者,均不得被分發到機敏單位及職務,並由保防部門列管。(資料照)

這是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歧視嗎?

不是!

這不僅非歧視,而且是台灣作為一個國家的條件,更是台灣民主體制得以存續的前提。

【區別待遇的正當理由】

討論這個問題,

首先要問,區別涉中背景役男與非涉中背景役男,是否具有正當理由?

第(3)類學校之設置,本為(或兼具)中國對台統戰、軍事或情報蒐集目的,在中國這樣的學校念了四年,回來當台灣兵,豈能不設防。第(2)類其實是徹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且已喪失台灣(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法律要讓他們當兵,只是在杜絕以此作為逃避在台原國民服兵役義務的管道。

那第(1)類呢?

「原為中國、港澳籍居民,經申請許可在台定居,取得台灣戶籍者」,這應該是三類人數中的最大宗。這群人的國籍身分,應該是兼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與台灣(中華民國)國民身分的雙重國籍者。因為,截至目前為止,中國並無讓取得台灣定居身分的中國國民,註銷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制度。

因為中共憲法所定的國民義務與台灣的國民義務,本質上不相容。故中台雙重國籍者,要限制當兵不可出任機敏職務?圖為我國軍。(資料照)因為中共憲法所定的國民義務與台灣的國民義務,本質上不相容。故中台雙重國籍者,要限制當兵不可出任機敏職務?圖為我國軍。(資料照)

那為何美台雙重國籍者可正常當兵?中台雙重國籍者,要限制當兵不可出任機敏職務?

那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定的國民義務與台灣(中華民國)的國民義務,本質上不相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第七條甚至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

在前述法制規範下,請問中台雙重國籍者在台灣服兵役,到底是要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協助中國解放軍「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還是要抵禦中國解放軍入侵,保衛台灣不被兼併?雙重國籍者在台灣軍中服役,到底是要履行中國國家情報法第七條協助和配合中國國家情報工作義務?還是要履行台灣國軍的保密防諜責任?

簡言之,雙方前述法制背景,讓雙重國籍者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的忠誠義務,與其作為台灣(中華民國)軍人的忠誠義務,是衝突而不相容的。

【區別待遇與比例原則】

國防部這個做法,並沒有限制中台雙重國籍者在台的一般生活、就業與就學,而僅就其入營服役時,擔任特定機敏義務做出限制,這並不違反比例原則。

挪威央行副行長喬恩‧尼古拉森(Jon Nicolaisen )因妻子是中國公民宣布辭職。因其職位需要受到特殊安全檢查。(法新社檔案照)挪威央行副行長喬恩‧尼古拉森(Jon Nicolaisen )因妻子是中國公民宣布辭職。因其職位需要受到特殊安全檢查。(法新社檔案照)

此正如同2020年底,掌管全球最大主權基金的挪威中央銀行副行長喬恩‧尼古拉森(Jon Nicolaisen)宣布辭職,理由是「挪威民事安全審查局通知我,我不會再獲得新的安全檢查(證書),原因是我的妻子是中國公民,且居住在中國,我為她在那裡(的生活)提供經濟支持。」

喬恩‧尼古拉森的例子,不是婚姻歧視,不是種族歧視,而是因為其挪威中央銀行副行長職位需要受到特殊安全檢查,而挪威PST情報部門也曾警示,俄羅斯與中國對挪威的情報活動。

筆者完全不懷疑中國、香港與澳門居民選擇在台定居者中,確實有願為台灣民主共同體執干戈以衛社稷,抵禦對抗中國解放軍的決心。但是,雙重國籍者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的忠誠義務,與其作為台灣(中華民國)軍人的忠誠義務間的衝突,必須嚴肅面對,不可視而不見,不可鴕鳥逃避。

面對「中國未允許取得台灣定居身分的中國國民,註銷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難題,立法院將來應修法,要求入籍台灣的中國、香港與澳門居民,以向台灣法院公證人宣誓的方式代替中國政府國籍註銷證明。誓詞應包括:宣誓拋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宣誓不再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對台義務,且未來如涉嫌犯罪,絕對不以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分作為抗辯(參見拙著:她沒有叛國,從李香蘭談「到港裔台灣人之路」)

【民主與國家的條件】

我完全支持國防部前述作法,甚至應進一步調整為非戰鬥職務。

這個問題不面對,台灣軍隊、警察、海防與安全部門,將存在相當的人數,其在法律上必須效忠境外敵對勢力、必須對抗台灣民主共同體的雙重國籍者,那台灣政府的有效統治將無法延續。

正面面對這個問題,是台灣國家的條件,也是台灣民主體制存續的前提。

(作者為經民連智庫召集人,台灣公民陣線執委)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賴中強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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