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萃文
惡保母劉姓姊妹虐死一歲男童剴剴剛宣判,又發生簡姓清潔隊員不滿妻提離婚遷怒,而以枕頭活活悶死5歲幼兒;連續的不幸事件,這些「剴剴」們,他們都這麼年輕,就捲入了這麼廣大且似乎沒有止境的受虐裡,這樣的生,這樣的死,直教人無言以對。
簡姓清潔隊員(中)不滿妻子提離婚,而以枕頭活活悶死5歲幼兒,警方將他押解至分局釐清行兇動機。(記者林嘉東翻攝)
觀諸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5月13日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合議庭依照檢方意見重判,暫時滿足了國人法律情感,惟本案上訴後能否被二、三審全職法官維持或撤銷改判?尚待觀察。
按現行刑法第二七七條「傷害致死罪」處七年以上或無期徒刑、第二七八條「重傷害致死罪」處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第二八六條「凌虐幼童致死罪」處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第二七一條「普通殺人罪」處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死刑。以上各罪最後結果都是被害人死亡,究竟適用何罪,實務上皆依照最高法院判例:「殺人與傷害致死區別,應以有無殺意為斷,其受傷多寡,是否為致命部位,有時雖可藉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心證,究不能據為絕對標準」,惟到底如何從傷勢推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殺意,各審判決書一向是語焉不詳,缺乏可資奉行恪守的指標見解。
尤其現行「虐童致死」法定刑與「重傷害致死」法定刑竟然等同,輕重不分,顯示整部刑法典的罪與刑,有從頭檢視全面檢討必要。民團及立委主張應增訂「虐殺幼童」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不得假釋,立意雖佳,現實上卻顯不可行。
有民團及立委主張應增訂「虐殺幼童」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不得假釋。圖為剴剴案開庭,民眾到場聲援,訴求「兒虐零容忍」。(資料照)
法制史上民國八十一年前《貪污治罪條例》曾於第十八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不得假釋。」惟現已廢除,目前僅有特別刑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九條有更嚴苛假釋規定;若虐童罪修法為終身不得假釋,以台灣社會民粹而不理性的氛圍,酒駕致死、強制性交殺人、縱火殺人、持有兒少性影像等恐怕皆會接連修法改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監獄將人滿為患,不可不慎。
由於現行假釋審核權主要掌握在典獄長,並報法務部,若以內部指引等方式讓各監所在審核虐童致死無期徒刑犯人時從嚴審核,透過更長的服刑期間如三十五年或以上,既可適切反應行為人罪責,又不至太過破壞現行刑法架構。
前此苗栗地院法官李太正審理一件離婚官司作出「准離」判決,援引古詩「恨愛不容,放下才能拾起」,曉諭雙方「仇恨的父母很難給予孩子真正的愛」,何妨以冷靜的心,領略愛的真諦,縱令不再是夫妻,卻還是父母。另台中市二○一九年發生母子三屍命案檢方起訴陳宏嘉,也以紀伯倫詩中「你的孩子不是你的,他們是生命的子女,是生命自身的渴望」文句,闡述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屬品,父母無權用自身價值觀,剝奪孩子生存權的理念,允宜強化兒權意識,才是根本之謀。
防止虐童事件一再上演,主管機關應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填補制度漏洞、補足基層人力,透過評估訪視機制落實輔導,及早發現與介入潛在家庭。(資料照)
綜言之,防止虐童事件一再上演,重點應放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填補制度漏洞、補足基層人力,透過評估訪視機制落實輔導,及早發現與介入潛在家庭。唯有法律、制度及兒權意識並行,才能達到兒虐「零容忍」的目標,要非單靠修正刑法所能解決問題。
(作者為大學助理教授,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民眾如遇同居關係暴力情形,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向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請勿一稿多投,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
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email protected]
編輯精選